天津市诗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欠缴职工张健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住房公积金共计10400元,其中单位应缴5200元,职工个人应缴5200元。我中心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56号),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职工张健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不服本限期改正,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tjsxzfy@tj.gov.cn),或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津公积金执改〔2024〕15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2-1259号
联系人:张博 闫继杰 联系电话:2579853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