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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4-11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该政策实施期间,对支持年轻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重新印发实施。重新印发的文件为《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为支持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帮助年轻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外,职工及配偶的双方父母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方式及金额。
一是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是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通知》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和审核提取申请。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可按《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其他住房的,不能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申请提取人及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关键词
1.购买首套住房:《通知》规定的购买首套住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
2.购买保障性住房:《通知》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外,双方父母也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通知》为政策到期后重新印发,政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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